(2014)梅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贵权与邢传礼、赵常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权,邢传礼,赵常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40号原告:王贵权,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人,梅河口市。被告:邢传礼,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人,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赵常玲,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人,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权诉被告邢传礼、赵常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贵权负担。审 判 员 邢 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