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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贵权与邢传礼、赵常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权,邢传礼,赵常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40号原告:王贵权,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人,梅河口市。被告:邢传礼,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人,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告:赵常玲,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人,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权诉被告邢传礼、赵常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贵权负担。审 判 员  邢 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所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