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8民初5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与蔡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蔡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5006号原告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注册号:100000000014922(4-3)法定代表人冀洪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翠翠,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XX,女。身份证号:×××。原告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告蔡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宇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翠翠与被告蔡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建公司诉称,我公司系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小区8号楼的物业管理单位,一直持续为该小区的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蔡XX系该小区8号楼XXXX室业主,与我公司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我公司为蔡XX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其应向我公司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自2009年起,蔡XX拖欠物业管理费未予交纳,经我公司每年多次催要,蔡XX仍未交纳,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蔡XX支付2010年至2014年度物业管理费共计8604.64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蔡XX承担。蔡XX辩称,我不认可中建公司向我主张的物业管理费用。中建公司既没有与我达成服务契约,也没有为我提供优良的物业服务,小区没有门卫、保安,也没有车辆控制板,外来车辆在小区内自由进出,8号楼也没有门卫,人员随便进出,楼内卫生脏乱,电梯老旧,常年无人清理,11层公共楼道房顶塌落,多次砸及本层居民,物业公司视而不见,从未进行修缮,消防设施形同虚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而且,中建公司如能证明其履行了物业服务,其在诉讼时效期内也未以任何形式向我索要过物业服务费。如物业管理公司各项物业服务项目落实到位后,我承诺按期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中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蔡XX、陈XX系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小区8号楼XXXX室业主,中建公司系蔡XX、陈XX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庭审中,中建物业公司就诉讼请求提交公司资质证书、欠费名单、缴费通知、本院(2014)海民初字第15918号民事判决书、北洼西里8号楼电梯服务合同、化粪池清理承包合同、收费标准明细、收费标准文件等材料予以证明。蔡XX对中建物业公司提交的缴费通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欠费名单、收费标准明细等材料提出异议,对中建物业公司证明其提供了合格的物业服务不予认可。蔡XX就答辩意见提交供暖费用明细表、楼道照片等材料予以证明,中建物业公司对蔡XX提供的照片的真实性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对供暖费用明细表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不予质证,蔡XX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中建物业公司主张蔡XX给付欠费逾期利息损失之请求,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经询问,蔡XX提交书面声明表示愿意承担XXXX室房屋中应当由共有人陈XX承担的相关费用,中建物业公司对此未持异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2014)海民初字第15918号民事判决书、北洼西里8号楼电梯服务合同、化粪池清理承包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中建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小区8号楼XXXX室业主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中建公司已实际为该房屋业主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中建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蔡XX作为XXXX室房屋业主在接受中建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建公司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蔡XX提交书面声明表示愿意承担XXXX室房屋中应当由共有人陈XX承担的相关费用,中建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对蔡XX提交书面声明的效力予以确认。现中建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标准起诉要求蔡XX给付拖欠物业服务费8604.64元,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蔡XX不同意向中建公司交纳物业费,未提供充分证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蔡XX主张中建公司要求其交纳2009年至2014年度物业费之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之抗辩,因中建公司一直在为蔡XX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中建公司在其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怠于行使向业主主张欠付物业费的权利,故本院对蔡XX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中建物业公司主张蔡XX给付欠费逾期利息损失之请求,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蔡XX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中建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合格,但根据照片中反映的问题,中建公司提供的日常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不足,中建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与小区业主加强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提高自身物业服务水平,满足小区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的合理要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蔡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至二0一四年度物业服务费共计八千六百零四元六角四分。二、驳回中建物业管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蔡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