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景全与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全,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初479号原告:孙景全,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九座村3组。被告: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金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志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庆,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延军,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全诉被告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景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孙景全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民审 判 员 徐修铭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关格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