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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延文军与谢淑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淑莉,延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淑莉,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文军,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亚男,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淑莉因与被上诉人延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文高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谢淑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谢淑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上诉人谢淑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