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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毛春龙与姜宽、荆桂珍、吕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春龙,姜宽,荆桂珍,吕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5民初1136号原告毛春龙,男,住隆化县隆化镇。委托代理人鲁文婧,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宽,男,住隆化县庙子沟乡。被告荆桂珍,系被告姜宽之妻,住隆化县庙子沟乡。被告吕锐,男,,住隆化县苔山路***号。原告毛春龙与被告姜宽、荆桂珍、吕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丛人杰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春龙的委托代理人鲁文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宽、荆桂珍、吕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份,原告通过案外人王宝民介绍认识了三被告。被告姜宽、荆桂珍系夫妻,其二人因种植药材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因被告吕锐有工作,双方说好由吕锐为该笔借款做连带责任的担保。2015年6月17日,原告在隆化县政府门口将现金20000元交给被告姜宽、荆桂珍,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利息,被告吕锐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被告姜宽、荆桂珍口头承诺三个月内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除当庭陈述外,向法庭提交了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姜宽、荆桂珍于2015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吕锐为该笔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实。三被告未交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因被告姜宽、荆桂珍、吕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姜宽、荆桂珍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从事药材种植生意。2015年6月份,原告通过案外人王宝民介绍认识三被告。被告姜宽、荆桂珍因种植药材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5年6月7日,原告在隆化县政府门口附近将现金20000元交付给被告姜宽、荆桂珍,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利息,双方口头约定三个月内还款,被告吕锐为该笔借款做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毛春龙与被告姜宽、荆桂珍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姜宽、荆桂珍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吕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与借款人姜宽、荆桂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的范围内向被告姜宽、荆桂珍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宽、荆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毛春龙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吕锐对偿还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清偿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姜宽、荆桂珍追偿。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原文杰附页:一、判决适用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一审确定的数额预交。如逾期不递交上诉状或者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立案一庭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