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王小康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王小康,戚龙珠,王彬彬,沈玉芳,吴江市天之娇喷织有限公司,苏州市伊澜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张明其,陈凤娟,吴江市协大纺织有限公司,朱跃明,钮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徐长根,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小康,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小康。被执行人戚龙珠。被执行人王彬彬。被执行人沈玉芳。被执行人吴江市天之娇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彬彬,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伊澜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沈玉芳,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明其,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明其。被执行人陈凤娟。被执行人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张明其、陈凤娟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新忠,江苏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协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朱跃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朱跃明。被执行人钮红芳。申请执行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王小康、戚龙珠、王彬彬、沈玉芳、吴江市天之娇喷织有限公司、苏州市伊澜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张明其、陈凤娟、吴江市协大纺织有限公司、朱跃明、钮红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088000元,并赔偿代偿期间利息损失(以508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被告苏州市伊澜纺织有限公司、王小康、戚龙珠、沈玉芳、吴江市天之娇喷织有限公司、王彬彬、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张明其、吴江市协大纺织有限公司、朱跃明、钮红芳对被告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包括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1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76元,由被告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王小康、戚龙珠、王彬彬、沈玉芳、吴江市天之娇喷织有限公司、苏州市伊澜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张明其、陈凤娟、吴江市协大纺织有限公司、朱跃明、钮红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721796元,执行费5600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依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王彬彬、沈玉芳、吴江市天之娇喷织有限公司、苏州市伊澜纺织有限公司、朱跃明、钮红芳、戚龙珠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张明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王小康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陈凤娟名下有车牌为苏E的汽车一辆,因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故未能处置。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吴江国土资源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王彬彬、沈玉芳、吴江市天之娇喷织有限公司、苏州市伊澜纺织有限公司、朱跃明、钮红芳、戚龙珠等名下有房产、土地使用权,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平望镇梅堰318国道边房地产(所有权证号:04012330)及机器设备,上述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经评估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待上述财产处置完毕,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张明其名下有位于平望镇南大街陈家弄1号北幢405室房地产(所有权证号:平望04002140),该房产经依法评估拍卖,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另位于平望镇通运西路底2号401室房地产(所有权证号:平望047),该房产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已人民币754928元变卖完毕;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协大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震泽镇勤幸村1组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其中无证房屋建筑面积合计6801.78平方米,有证房屋建筑面积合计5628.81平方米,房产所有权证号:吴房权证震泽字第号、吴房权证震泽字第号、吴房权证震泽字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15719.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2)第19号)、配变电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施,该厂房、土地使用权、配变电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本院已评估、拍卖完毕,本案按比例分配得款502885元。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本院将依法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举证通知书后,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房产查询通知书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苏州欣亿来纺织有限公司、王彬彬、沈玉芳、吴江市天之娇喷织有限公司、苏州市伊澜纺织有限公司、朱跃明、钮红芳、戚龙珠等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张明其、王小康、陈凤娟名下车辆未发现下落,故未能处置,被执行人张明其、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拍卖完毕,待本院分配,被执行人吴江市协大纺织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土地使用权、配变电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已由本院评估拍卖、分配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06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