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理想与江苏省东海县公路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理想,江苏省东海县公路管理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031号原告王理想。委托代理人李佃军,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东海县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李华,站长。委托代理人李伟,该站书记。委托代理人赵敬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理想诉被告江苏省东海县公路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理想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