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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廖土明与麦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土明,麦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廖土明,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6131。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苏亚英,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被执行人麦胜强,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50。申请执行人廖土明与被执行人麦胜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茂化法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麦胜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199184.76元给申请执行人廖土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定程序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金。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2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昭光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潘洪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