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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5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铸西与被申请执行人余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铸西,余继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570—3号申请执行人:张铸西,男,1933年7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继贤,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铸西与被申请执行人余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铸西已于2016年4月8日领取118004元的案款,申请执行人张铸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张铸西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