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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雷石铭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2号院2号楼1层2102室。主要负责人郑维良,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燕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京字第002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燕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燕军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燕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燕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百零八万八千三百三十五元二角六分。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燕军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燕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马鸿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