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特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曹真铭诉赖春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特59号申请人:曹真铭,男,199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赖春沐,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曹真铭与申请人赖春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秋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真铭与申请人赖春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长汀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曹真铭一次性赔偿赖春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定残费、“交通”十级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33154.85元。二、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所有损害赔偿款项均已调解处理完毕,本协议签订后双方自愿放弃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和要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秋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范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