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包长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294号罪犯包长河,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右翼中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2日作出(2002)通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包长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7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07年4月12日、2008年11月5日、2011年7月4日、2014年3月20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4月22日至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包长河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包长河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勇于认罪悔罪,按时学习政治、文化、技术课,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个人及内务卫生符合标准,能够服从分配,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劳动任务,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在计分考核中记功四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缴纳。有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第四监区出具的情况说明,该犯在三年内确无汇款、接见,无法与家人联系。另有罪犯狱内消费明细,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26个月共计消费984.49元,月均消费3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执行机关情况说明、罪犯狱内消费明细、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包长河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包长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