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文才、吴玉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才,吴玉纺,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3303号申请执行人:徐文才,男,1967年8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申请人吴玉纺,女,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吴鹏,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徐文才、吴玉纺与被执行人吴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宝林审判员 庞 杰审判员 胡广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