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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凤与被告王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凤,王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510号原告李海凤,女,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02198204274143,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3-8号4门101室。被告王锋梅,女,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230621197006170028,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经八街翠庭花园B号1门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凤与被告王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凤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海凤承担。审 判 长  徐智辉代理审判员  曲晓雪人民陪审员  井爱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