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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潘廷伟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58号罪犯潘廷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句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廷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尚未退出的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483520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5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潘廷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潘廷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潘廷伟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廷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潘廷伟,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55分。2015年6月、2015年1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及尚未退出的共同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483520元均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丹阳市延陵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和蒙城县王集乡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潘廷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虽提供了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但结合其狱内消费情况,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罪犯潘廷伟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且未能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廷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