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8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丰某与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李某,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826-1号原告丰某。被告李某。被告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182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H号牌肇事汽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