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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俊与四川龙鑫建材有限公司、朱信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四川龙鑫建材有限公司,朱信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被执行人:四川龙鑫建材有限公司、朱信发本院在执行其他案由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德军审判员  袁晓阳(代理)审判员宋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