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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院诉被告武建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院,武建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369号原告赵金院,男,被告武建社,男,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院诉被告武建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保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菲菲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