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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耀红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唐亮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吴耀红,唐亮,王慧珠,王鸿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2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陈仁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龙,该公司法务专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耀红,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香樟城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亮,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慧珠,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鸿刚,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再审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简称安邦保险芜湖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耀红、唐亮、王慧珠、王鸿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邦保险芜湖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唐亮向吴耀红借款实际金额为50万元,明显错误。吴耀红只向唐亮转账47万元,其余3万元吴耀红称是现金支付,但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原审认定我公司与吴耀红之间担保合同关系成立明显错误。我公司提供了两份司法鉴定文书,证明借款协议和借条上的印文形成于王鸿刚私自刻制的印章,不能代表我公司的意思表示。(三)担保合同无效,原审认定本案担保合同有效,明显违反担保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申请人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驳回吴耀红对申请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吴耀红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有事实依据。3万元是以现金方式支付,有借款人唐亮出具的收条为证。申请人虽然提供鉴定文书证明借款协议和借条上加盖的公章并非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公章,但出现不一致是因为申请人内部公章管理混乱所导��。吴耀红作为出借人没有能力判断申请人有几枚印章及印章的真实性。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比一般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特殊性,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行使权利,也能独立承担责任,申请人具备担保主体资格。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唐亮与吴耀红之间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但其中3万元并无支付凭证证实,该3万元借款是否实际发生需进一步查明。原判决以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民事主体地位为由,作出安邦保险芜湖支公司具有担保主体资格,本案担保合同有效的认定,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不符。综上,安邦保险芜湖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勇代理审判员  权伟灵代理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