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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6行初60号原告杨某诉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常文涛审 判 员  张一峰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