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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3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37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系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