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卓云枝与赵术招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卓云枝,赵术招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93号原告:卓云枝,女,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赵术招,男,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卓云枝诉被告赵术招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卓云枝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赵术招未按时到庭参加调解,卓云枝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云枝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云枝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