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新秀与李清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龙执字第00359号李清华、张新秀:本院执行的张新秀申请李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李清华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