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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新秀与李清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龙执字第00359号李清华、张新秀:本院执行的张新秀申请李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李清华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