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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737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工人。被告夏某,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协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夏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仇邵华人民陪审员  张美巧人民陪审员  宋秀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俊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