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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唐雪婷与天津雷诺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雪婷,天津雷诺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816号原告唐雪婷,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雷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西泠里1-5-523。法定代表人党乐,该公司部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雪婷与被告天津雷诺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