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冯维权诉被告张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维权,张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193号原告:冯维权,男,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建昌县。被告:张卓,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原告冯维权诉被告张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维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冯维权承担。审判员 高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向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