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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赌博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3月2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在缙云县某地棋牌室内,以扑克牌“三公”形式聚众赌博,场次达16余场,参赌人员每场平均10余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5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邵某、陶某甲、江某、陶某乙、丁某、陶某丙、张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系有抢劫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本案判决宣告前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陈某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诗周‘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