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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申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白玉海与被申请人王保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玉海,王保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申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玉海。委托代理人仝文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保军。再审申请人白玉海因与被申请人王保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46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玉海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一是我起诉的是承揽合同纠纷,王保军所提请的是其妻刘艳霞身体受到伤害,应分别处理。二是王保军的反诉已超过时效且未交反诉费,应不予受理。三是参与双方调解的一名公安人员王东与王保军原是本家且存在利害关系,没有回避,所达成的调解书应无效。四是一审未审理我诉拖欠工程款却审理刘艳霞身体受伤要求赔偿一案,且当时刘艳霞的受伤鉴定系派出所事后补充,未经法庭质证。2、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是曲沟派出所以处理治安案件为由,违法插手合同纠纷和债务纠纷。二是建设工程的价款应优先受偿,王保军拖欠的工程款仅有我少部分,大部分是其他十人的,调解协议侵害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属无效协议。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诉讼请求,火车票、食宿、律师费等,由王保军承担。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争讼双方因打架纠纷,经公安机关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协议约定,王保军欠白玉海的工程款已顶作白玉海赔偿王保军、刘艳霞夫妇的医疗费等,调解协议执行完毕,白玉海又起诉王保军给付建房工程款,于法无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白玉海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白玉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玉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