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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薛兆江、薛继恩、董德福、孟范华与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肇源镇人民政府和李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薛兆江,薛继恩,董德福,孟范华,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肇源镇人民政府,李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652号原告张玉,身份号码2323281945********,男,194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原告薛兆江,身份号码2323281960********,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原告薛继恩,身份号码2323281956********,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原告董德福,身份号码2306221951********,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原告孟范华,身份号码2306221960********,女,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被告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法定代表人何新。被告肇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法定代表人石磊。被告李忠,男,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张玉、薛兆江、薛继恩、董德福、孟范华与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村民委员会、肇源镇人民政府和李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原告方不是合同的主体,不能主张确认合同的效力,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玉、薛兆江、薛继恩、董德福、孟范华关于确认肇源县兴安乡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与李忠于2000年12月18日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无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得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