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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4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瞿松炎、王粉英与上海越馨建材有限公司、虞红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松炎,王粉英,上海越馨建材有限公司,虞红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4004号原告瞿松炎,男,196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王粉英,女,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翟成,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辉勇,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越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虞红斌。被告虞红斌,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松炎、王粉英诉被告上海越馨建材有限公司、虞红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松炎、王粉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越馨建材有限公司、虞红斌价值人民币7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越馨建材有限公司、虞红斌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