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同信用社与张林、李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同信用社,张林,李娟,童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同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同。法定代表人骆田华,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林。被执行人李娟。被执行人童勇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2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林所有的浙A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拍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林所有的浙A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绍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