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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财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46-1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秦某。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冀0791财保4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秦某驾驶冀G号小型轿车实施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反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秦某驾驶冀G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雨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