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09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90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