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90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