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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雷守发诉长春市善一堂中医院、李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守发,长春市善一堂中医院,李晶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530号原告:雷守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长春市善一堂中医院,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晶,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守发与被告长春市善一堂中医院、李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守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守发负担。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