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雷守发诉长春市善一堂中医院、李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守发,长春市善一堂中医院,李晶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530号原告:雷守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长春市善一堂中医院,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晶,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守发与被告长春市善一堂中医院、李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守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雷守发负担。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