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02民初459号原告杨**,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张红,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杨**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伟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杨*系二婚,于2002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2004年1月15日生育一女杨,系初一学生。后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2016年2月17日因被告打麻将双方产生矛盾,晚上10点多钟被告对原告头部等处拳打脚踢,导致身上多处受伤,牙齿松动,女儿跪地求饶被告也未停止,后邻居劝架原告才逃离家中,现一直不敢回家在外居住,原告彻底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奈,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双方婚生女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位于古塔区敬业东里68-43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现在都快50岁的人了,可孩子却只有12岁,如果离婚,这对孩子将来的成长和教育是极其不利的,是对孩子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原告说我们经常吵架生气不属实,我从2003年开始在外打工,成年的不回锦州,我在外打拼挣钱给他们娘俩,给她们娘俩买了保险,还买了一户房子,这些年是我一个人养活了我们一家人。我在外聚少离多,一但回家,享受天伦之乐还来不及,哪能经常吵架。这次我与原告吵架,原告携全部财款离家出走是因为春节初八那天邻居找我打麻将,我兜里没有钱,我管原告要钱,原告不给我,我因为刚喝了酒就去原告兜里抢,这样我们就打了起来。我现在身体不好,不适合中铁十五局野外工作的条件,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回锦州快一年了,因为没有工作,孩子还小,我很压抑,现在离婚对我也很不负责任。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8月14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15日生育一女杨雅乔。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16年2月17日分居至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档案证明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至今结婚已多年,因此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原则性分歧,现被告亦不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之程度。被告为了家庭生活外出务工,现回归家庭,双方应就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沟通,努力化解已产生的矛盾,夫妻感情是会和好如初的。故此婚姻,以不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与被告杨*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伟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