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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关军等2人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渑池县天池镇南昌村,现住渑池县小寨街纽约公主摄像馆后居民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5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别名李菊莲),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果园乡东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5月2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5)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10月份,被告人王某、李某在渑池县会盟路鑫源担保公司后第二排西边第三家院内开设赌场,组织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在赌场内利用麻将牌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2000元、3000元、6000元不等,王某从中抽头并非法获利55000余元(系赌债未实际取得)。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缴非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李某退缴非法所得3000元。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陈某等人的证言,上官三京陈述材料,渑池县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渑池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出警经过,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及现金缴款单,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破案报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场所,吸引他人多次聚众赌博;被告人李某明知王某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犯罪后王某、李某能够积极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群光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刘韶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