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孟扣那生申请执行刘惠香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扣那生,刘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孟扣那生,身份证号码15292119671208****,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阿拉善盟。被执行人刘惠香,身份证号码15292119640325****,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孟扣那生申请执行刘惠香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刘惠香在中国银行000001556450429******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惠香在中国银行0000015564504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自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