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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范刚勇与徐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刚勇,徐洋,徐军荣,许孝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167号原告范刚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徐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徐军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孝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刚勇与被告徐洋、徐军荣、许孝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刚勇于2016年4月29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刚勇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范刚勇负担。审判员 ??????聂小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 李 文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