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华平申请执行闫力嘎、李东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平,闫力嘎,李东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7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华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闫力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东玫,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华平与被执行人闫力嘎、李东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41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东玫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李东玫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泳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