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9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侯×与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初691号原告侯×,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被告申×,男,1974年2月7日出生。原告侯×与被告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夏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诉称:我与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15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07年12月18日生育一女申×1。婚后申×长期从事出租行业,我对其收入及其在外与人交往情况知之甚少。我曾亲眼看见申×与其他女性有暧昧交往,且申×在外欠下巨额高利贷,我已为其偿还60万余元,但仍有未还欠款,具体数额难以确定,因债主讨债,我感到人身威胁,甚至不敢在家居住。故我起诉要求:一、判决我与申×离婚;二、婚生女申×1由我抚养,申×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地区×村×院的平房两间归我所有;四、长安牌货车一辆归我所有;五、申×返还我为其偿还的债务60万元,剩余债务由申×个人承担;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但在庭前谈话中表示:婚后我与侯×感情一直挺好,后因欠债问题产生矛盾,我希望法院给我们自己调解的机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侯×与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15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申×系初婚,侯×系再婚,双方婚后于2007年12月18日生育一女申×1。审理中,侯×主张申×与其他女性有暧昧交往,但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侯×主张申×在外欠下巨额债务且无法解释借款用途,自己多次替其偿还,但仍有欠款,申×在庭前谈话中认可欠款及侯×为其还款的事实,但认为双方之间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侯×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侯×与申×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侯×主张申×有出轨行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双方虽因债务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婚姻基础。结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侯×主张离婚及基于离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该指出的是,申×在婚姻关系中,应主动反思自身行为,提高家庭责任感,双方应坦诚相待,彼此包容,加强沟通交流,妥善解决矛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侯×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夏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