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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嘉佑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嘉佑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91执保76号申请人:安徽嘉佑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陆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在春,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梅,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玉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嘉佑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嘉佑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9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安徽嘉佑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9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