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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德刚与张云龙、林龙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龙,林龙江,潘爱文,李德刚,徐红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终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龙。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龙江。委托代理人崔世莲,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景连,黑龙江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爱文。委托代理人崔世莲,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景连,黑龙江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刚。委托代理人刘淑芬。委托代理人王淑燕,七台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青。上诉人张云龙、林龙江、潘爱文因与被上诉人李德刚、徐红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龙江、潘爱文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世莲、申景文,被上诉人李德刚委托代理人王淑燕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云龙与被上诉人徐红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00元,退回上诉人张云龙(曾用名张明)。审判长  卜洪元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张贤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