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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易惠跃等与王宝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惠跃,王鑫,李玉兰,王宝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2民初1085号原告易惠跃(系死者王仕华之妻)。原告王鑫(系死者王仕华之子)。原告李玉兰(系死者王仕华之母)。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鑫。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学伦,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林。委托代理人徐粼。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负责人陈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洁,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泓嵩,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易惠跃、王鑫、李玉兰诉被告王宝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易惠跃、王鑫、李玉兰于2016年4月29日以已与二被告协商达成一致理赔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惠跃、王鑫、李玉兰撤回对被告王宝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彦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