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聪辉知识产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聪辉,厦门富利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聪辉,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厦门富利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炳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聪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富利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简称富利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赖华平审 判 员 周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