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637号罪犯宋超。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超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10月23日,获考核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被释放。系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