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4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刘胜利、刘成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刘胜利,刘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全文
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4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刘峰,男。被执行人:刘胜利,男。被执行人:刘成玉,男。本院在执行(2016)晋0224执字第17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提出了执行异议。经查,申请执行时效从判决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计算二年。本案二审判决书作出的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为十五日。申请人最迟在2014年3月15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终止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宪成执行员 曾爱民执行员 李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