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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苏海彪与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海彪,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259号原告苏海彪,男,汉族,1968年4月20日生,个体,现住榆树市华昌街三委123组。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良。地址榆树市铁北路日杂公司家属楼3单元2楼东门。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海彪诉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王会良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舒心家园小区,1、舒心家园21栋5单元502室面积为43平方米;2、舒心家园21栋5单元511室面积为32.5平方米;3、舒心家园21栋4单元509室面积为32.5平方米;4、舒心家园21栋1单元501室面积为43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李海华名下的座落在长春市南关区永宁路以南,东莱南街以东、滨河路以西信达东湾半岛B组团19幢2单元903号房,房权证号为: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5120804**号,面积为149.44平方米的住宅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