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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5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诚丰房地产开发(福清)有限公司与林敦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敦韩,诚丰房地产开发(福清)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5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敦韩,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施宗朝,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诚丰房地产开发(福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法定代表人何善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化莺、薛莹,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敦韩因与被上诉人诚丰房地产开发(福清)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6925元,退回上诉人林敦韩。审 判 长  林哲森代理审判员  陈碧珍代理审判员  陈秀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