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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南墅购物广场、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南墅购物广场,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01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南墅购物广场。代表人曲永军,经理。被告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永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南墅购物广场、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申��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南墅购物广场、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审 判 员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赫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