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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明学申请宣告潘志美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6民特5号申请人李明学,男,193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李明学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潘志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明学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儿媳。因被申请人于2007年12月10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潘志美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潘志美,女,39岁,汉族,农民,失踪前住贵州省,系申请人之儿媳。被申请人潘志美于1993年4月27日与申请人之子李世先结婚,并共同生育了5个孩子,现有三个已成年,有二个未成年,未成年的是李某甲、李某乙。2001年10月28日,李世先在煤矿上班意外死亡后,被申请人潘志美于同年与尹兴奎结婚,后因尹兴奎犯罪被执行死刑,被申请人潘志美于2007年12月10日从尹兴奎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有8年,被申请人潘志美与李世先共同生育的孩子李某甲、李某乙尚未成年。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潘志美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潘志美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潘志美失踪前没有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明学关于宣告潘志美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潘志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昆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维 来源:百度搜索“”